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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二审改判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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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我方当事人A诉称:其在被上诉人C公司处做一些装修工作,因为人手不够,到市场上帮C找到了B过来帮忙。工作过程中,B不幸受伤,C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B遂起诉至法院。起初,B认为自己在C处工作,仅以C为被告提起诉讼,后随案件进展,C抗辩称其将装修工程发包给A,A找到B帮工,应由A承担赔偿责任。B为寻求最大的权利救济可能性,遂一审中将A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C与A间为工程承揽关系,A与B间为雇佣关系,故判决由A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共计十余万元。A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厘清A、B、C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认定A、B与C间都是雇佣关系的情况下,A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认定A与C间为承揽关系、A与B间为雇佣关系情况下,A需要承担赔偿责任,C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的个人A存在过错,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然而本案的案卷非常薄弱,A、B、C三者之间分别未签订任何书面的能界定各方关系的承揽合同、雇佣合同等书面文件,有的只是一些A、B签字的工程费用清单、领收工资清单。


此种情况下要界定三者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只能结合各方陈述以及现在书面材料上的数字、文字表述来还原各方的角色。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承揽期内交付成果获得承揽对价,承揽人与发包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工作进度自主安排,不似雇佣关系中,需受雇主控制、管理,承揽人自行发放工资给其雇工,自行管理其雇工。


本案中,从“B一审起诉时C为唯一被告、B一审陈述是在C处工作、B的劳务费由C直接发放”提出B与C间为雇佣关系;从“工资结算单位为天而非交付成果、C总付的十几万装修费用具体到十位数字、所有工人发放工资的情况C统计得一清二楚、A领取工资的时间无规律,或十天或半个月领一次工资、C指挥安排各项工作的进行、A无自主安排工作的自由、证人证言”否定C与A间的承揽关系,确定两者之间为雇佣关系。


最终,一审判决被推翻,二审改判C承担所有赔偿责任,A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