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商

当前位置在:中国徐商网 > 疫情专栏 > 相关报道 >

疫情防控影响下各类合同履行对策

+分享

上海近波疫情爆发以来,伴随着抗疫防控措施不断强化,经济生产领域不可避免地受到很大影响,对各类合同特别是经济领域合同的履行难免造成一定障碍。

1. 本次疫情及相应管控措施可构成不可抗力

早在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时就明确答复:”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对“不可抗力”有明确定义,《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当事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该当事方的部分或全部责任可依法免除。

 

此次疫情在我国吉林、上海等地集中爆发并迅速蔓延,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均受波及,各地相应采取的防控措施严格程度不一。虽疫情相伴大众生活已有两年之久,但其再次大范围卷土重来完全是市民、企业乃至政府不能预见发生的客观情况,各地政府部门随后采取的相关交通管制、小区和办公场所暂时封闭管理等防控措施亦具有强制性,是企业所不能避免也无法克服的。例如:2020年2月14日实施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一)》内容,一般而言,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应认定为不可抗力,如企业因本次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而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部分合同应予变更调整,部分合同甚至可据此解除。

 

2. 合同履行障碍或不能时的应对措施

大多数企业或多或少知晓不可抗力的含义和法律后果,但同时企业也须采取一定行动方能更加稳妥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59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企业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时须尽到一定通知义务。因此企业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及时以可行的方式如微信、电子邮件、EMS快递等方式将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通知合同相对方,并注重收集各级政府部门、居委会等官方发布的通知、物业公司公告等证明,结合具体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约定,在合同约定期限或者一定合理期限内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寄送证明材料,并保存好送达证据。在尽可能减轻受疫情影响产生的损失的同时,也为后续的或有纠纷做好证据收集和固定。

 

(1)疫情及管控措施造成合同履行受限的应对措施

如疫情及管控措施导致非金钱给付义务暂时履行受限或者暂时不能履行,像是在加工承揽合同或是买卖合同项下,加工承揽方或者出卖方因工厂暂停运营、无员工在生产线上工作而无法在原约定期限内完成全部供货义务,则加工承揽方或者出卖方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寄送证明材料的方式主张免除不能如约的责任,合理的延长供交货期限。

 

(2)疫情及管控措施造成合同履行不能的应对措施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等。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当事方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规定赋予了合同当事方解除权,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方可以通知合同相对方的方式解除合同。如疫情及管控措施导致非金钱给付义务完全无法履行,进而合同当事方已完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像是软件、程序设计类合同,因其更新速度快等特点,若短期内不能按约定履行极有可能已丧失市场竞争力,那么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方可依据前述《民法典》第563条规定通知其他相对方解除合同,尽量减少损失,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时解除。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的合同当事方将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3)专门谈一下疫情管控对租赁房屋合同的影响和应对

关于出租人减免租金的问题。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知该房屋的使用形式。就经营性用房而言,因疫情政府采取了严格管控的措施,或政府要求疫情期间延期复工,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此时,出租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承租人持续经营的房屋使用。故在疫情期间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免疫情严格管控期间或应政府要求延期复工期间的租金。目前,各地政府为支持企业发展,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支持减免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疫情期间的租金,倡议免收其他经营性房产疫情期间的租金。就住宅类用房而言,承租人因自身原因被隔离而无法返回租赁房屋,此时疫情并未影响该房屋的使用功能,也未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故承租人要求减免房屋的请求一般得不到支持。如因政府管控,导致承租人无法返回租住地而无法使用租赁房屋,则承租人应当尽到提前告知义务,与出租人积极协商房租减免或退租事宜,就告知后的减租问题,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共同分担疫情期间的租金损失。承租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就扩大损失部分,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关于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以房屋不能正常使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通常应当综合考虑疫情带来的损失以及对剩余租期的影响。短期租赁合同或剩余租期较短的,则承租人的租赁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其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但承租人应当提前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说明解除事由并提供相应的佐证。一般情况,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金的不应得到支持,遇到此情况通常处理方法是承租人可以通过要求减免租金的方式降低其损失。如果承租人据此要求退租,对出租人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因此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值得说明的是,如果承租人在疫情发生之前已经存在欠付租金等情况,或者租赁合同系疫情发生之后签订的,不适用上述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的免责事由。

 

(4)合同履行受限或不能应与疫情有因果联系

需要强调的是,并非发生了疫情及管控措施,合同当事方就必然可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来实现免责。发出解除通知的合同当事方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负有举证责任,主张因不可抗力而享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对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可解除一定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企业行使相关解除权须谨慎。如:《民法典》第59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无论是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还是主张解除合同,前提都是合同当事方已按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按量等履行,此时因疫情及管控措施而出现的履行受限或不能,方可适用不可抗力的认定和法律后果等规定。如合同当事方本身已迟延履行合同,此时遇到疫情及管控措施更加不能如约完成义务,那么相应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

 

3. 关于金钱债务履行障碍的处理

前述所讲多针对非金钱债务,包括合同项下的非金钱给付义务,如制作完毕设备、提供加工好的成品、出售订购的货物等等。而金钱债务发生履行障碍的,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而免责,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较为严格,法院对此的认定均审慎把握,通常的都是基层法院逐级上报、由高级法院决定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因此企业遇到适用情势变更情况时要格外慎重,除注重证据收集和保管外,还应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必要的论证。

 

4. 小结

此次疫情的爆发,打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合同履约情况均受重大影响,但相比而言,直接完全无法履行合同情况较少,更多的情形还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因此从保护交易自由以及后续快速恢复经济秩序的角度,我们建议企业间更多采取积极通知、积极协商沟通,根据实际情况和能力约定替代履行或延后履行等,以期较好保护各方权益,共克时艰。

 

                                      2022年4月10日

作者:

王建军律师 系上海徐州商会理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主任律师,

同济大学硕士冠宗管理研究院研究员